【案例】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汉尚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获赔208万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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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成伟、王柱律师代理的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诉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汉尚)三款原汁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三个案件分别判决青岛汉尚赔偿图们惠人100万损失和2.8万合理支出、60万损失和2.8万合理支出、40万损失和2.8万合理支出,共计200万损失和8万多合理支出。本案为原汁机行业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其中一案采用法定赔偿上限判赔,、提高判赔额度的决心。

图们惠人是韩国HUROM CO.,LTD公司(以下简称为“韩国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生产原汁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金煐麒,韩国惠人公司为世界上最大原汁机生产企业,拥有本领域的最先进的技术,其在中国大陆申请了多项专利,每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量达百万台。

20070427日,图们惠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11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以下简称为“本专利”),本专利至今合法有效。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本专利,,授权期限自201311日起至本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于2014年发现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汉尚”)生产的型号为“海氏HJE300”、“海氏HJE350”和“海氏HJE351”的三款原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涉案产品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给图们惠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图们惠人于201412月份进行了公证取证,并于2015129,每个案件要求青岛汉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和合理支出3万元。

,由宿迟院长组成合议组分别在2015421日和20157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抗辩焦点如下:

    1.青岛汉尚认为图们惠人起诉的三款产品结构基本相同并且起诉侵犯的是同一专利,应当作为一个专利案件,作为三个案件起诉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图们惠人认为三款产品的名称不同、型号不同、售价不同,在3C认证证书上也显示为不同的产品,应当作为三个案件分别起诉;,认为三款产品可以作为三个案件进行起诉。

     2.青岛汉尚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落入原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至少存在如下四点区别:

     1)导向爪

青岛汉尚认为涉案产品结构为环形座,不是爪形,且不具有导向功能和作用,两者手段、功能和效果差异明显,构成不相同;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说明书【0076】段记载“形成环绕压力排出通道的圆形导向爪,使得网孔筒的底环插入并固定到导向爪,以固定网孔筒”,权利要求中的导向爪应当理解为圆形导向爪,其在外壳底部环绕压力排出通道形成,网孔筒的底环可以插入其中,起到固定网孔筒的作用;本技术特征涉案产品也是圆形导向爪,并且位于外壳的底部上形成,也是环绕压力排出通道形成,并且通过网孔筒插入到导向爪内实现了固定网孔筒的作用;通过附图2、附图4也可以看出,其结构与涉案产品也是完全相同的;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向爪”,是指外壳底部上一圈带有缺口的环形突起,其作用是供网孔筒底环插进并固定住网孔筒;而涉案产品碗状外壳底部上也有一道带卡口的环形壁突起,所起作用也是供滤网底环插进并通过卡口卡住滤网底环外延上块状凸起从而固定住滤网,二者在结构、作用和效果上并无不同。

2)压力排出通道

青岛汉尚认为涉案产品凹槽中无压力,凹槽与上下内外均连通,无法形成压力,构成不相同;

图们惠人认为根据说明书【0092】、【0093】段,压力排出通道环绕防水圆柱体形成,并且容纳螺杆齿轮,起到将被推到螺杆内环和网孔筒内环插入孔之间缝隙中汁液的收集、并排出的作用;防止汁液在螺杆旋转产生的压力的作用下溢出防水圆柱体;涉案产品环绕防水圆柱体形成压力排出通道,并且在组装后压力排出通道也容纳位于螺杆内环上的螺杆齿轮,位置关系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并且同样起到收集被推到螺杆内环和网孔筒内环插入孔之间缝隙中的汁液、并排出的作用;同样起到防止汁液在螺杆旋转产生的压力的作用下溢出防水圆柱体的作用;通过附图2、附图4也可以看出,其结构与涉案产品也是完全相同的;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压力排出通道”是指外壳底部上环绕防水圆柱体而形成的一道环形凹槽,其作用是连通汁液出口端口从而使一部分在压力作用下被推到螺杆内环和网孔筒内环插入孔之间缝隙中的汁液被排出外壳,避免其溢出防水圆柱体导致驱动单元被污染;而涉案产品碗状外壳底部上环绕防水圆柱体也形成有一道环形凹槽并与汁液出口端口连通,其作用也是连通汁液出口端口从而使一部分在压力作用下被推到相应部位缝隙中的汁液被排出碗状外壳,避免其溢出防水圆柱体导致底座被污染;涉案专利将上述结构成为“压力排出通道”,并非基于该通道内是否会产生压力,而是该通道具有将一部分在压力作用下被推到相应部位缝隙中的汁液顺利排出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时并不会以该通道内是否产生压力来判断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在该技术特征上的异同。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力排出通道”的技术特征。

3)旋转插入方式

青岛汉尚认为涉案产品为直接插入,无须旋转,缺少可旋转方式构成不相同;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说明书【0064】段记载“在螺杆的上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上旋转轴插入到盖的旋转轴孔中以进行旋转”,权利要求中可旋转方式应当解释为上旋转轴和旋转轴孔之间为一种可旋转的连接关系,本技术特征涉案产品与权利要求构成相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是指上旋转轴在插入到旋转轴孔中后的状态为“可旋转”,并非是指插入方式为旋转插入;而涉案产品压榨螺旋头顶端中心同样有一个轴,并且该轴同样是要插入到盖底中心处的轴孔中并处于可旋转的状态。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的技术特征。

4)研磨

青岛汉尚认为涉案产品缺少研磨的结构,不能实现研磨,无法将谷类等研磨成粉末,缺少研磨特征;

图们惠人认为根据说明书【0073】、【0090】、【0097】、【0098】段,研磨应当解释为精细磨碎,涉案专利通过将材料在网孔筒中间部分的内表面处被精细的磨碎,中间部分为封闭结构,具有突出的壁刀和磨刀,螺杆和中间部分突出的壁刀和磨刀将材料进行精细的磨碎,壁刀和磨刀皆可以起研磨作用;涉案产品具有上述结构,并具有磨碎的功能,本技术特征涉案产品与权利要求构成相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涉案专利的榨汁机可以用来榨取豆浆,而基于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会知道传统方式“榨豆浆”其中的一个步骤就是用来研磨经过处理的豆类,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并不应当被侠义地理解为研成粉末,而应当是指对于原料进行磨碎;从涉案产品的结构和功能来看,其在工作状态中也存在将原料磨碎并压榨出汁液的过程,而且涉案产品也可以被用来制作豆浆,印有汉尚公司名称的涉案产品《说明书》第1页记载的“Hauswirt原汁机采用挤压研磨的原理获取果汁,……”等内容也可以对此进行作证,同时也证明了汉尚公司在对其涉案产品功能用途进行说明时也采用了“研磨”一词,并且对于“研磨”一词的理解与涉案专利权人并无不同。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的技术特征。

3.赔偿数额问题

青岛汉尚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而且没有依据;

图们惠人公司认为原告的专利为发明专利;原告的专利对整个榨汁机行业都有显著的推进;被告拥有员工1000多人,产品畅销国内外,在国内的网点就有几十个;被告的销售渠道广,被告通过电视购物、天猫专卖店、O2O烘焙体验馆/传统线下渠道、电商分销渠道等多渠道销售,仅电商销售渠道就有京东、天猫、苏宁易购、1号店、国美电器、亚马逊等;被告提供的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实际情况有明显矛盾,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第一,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发明专利,与其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第二,涉案专利产品和涉案产品相对于以高速压榨、离心分离为特点的传统榨汁机产品在性能上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消费者好评率较高,对于市场上该类产品的升级换代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第三,从汉尚公司的产销规模看,其公司网站上《公司简介》介绍该公司设有两处分公司、拥有管理营销人员50多人,工厂生产员工人员1000余人,已与淘宝、京东、苏宁、1号店、亚马逊(Amazon)、库巴等各大网络销售平台建立稳定合作关系,而且包括原汁机在内的西式厨房家电系其主营产品。综上,本院认为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汉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侵权的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汉尚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都应当是巨大的,三个案例依法判令赔偿损失100万、60万和40万。对于合理支出部分予以支持。

目前,上述三案青岛汉尚已经上诉,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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