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下一女子因非法阻工被拘!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11月15日,于都警方处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对违法行为人管某(女,仙下乡仙下村人)处以行政拘留。

11月15日早上9时许,仙下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龙溪村通组路施工工程有人阻工闹事,经修路理事会等多方劝导无效。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管某坐在施工的搅拌机上阻止搅拌机作业,民警劝导管某不得非法阻工,但管某拒不听劝。经一小时耐心细致的教育、劝导,管某拒不停止阻工,民警要求管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管某拒不前往。民警依法传唤管某,在执行传唤过程中管某拒不配合并脚踢民警裆部,遂对管某强制传唤。

经查,10月11日,方某生(男,于都县仙下乡人,系管某丈夫)驾驶压路机前往施工现场路途中不慎翻车死亡,事后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处理工作。死者方某生家属曾多次到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经过先后九次调解,达成由仙下村村委会先垫付10万元给方某生处理后事的意见并已履行,方某生家属承诺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此事,并保证不再闹事。11月14日,方某平(男,仙下村人,系死者方某生之子)将摩托车停在正在施工的搅拌机出料口处,阻止搅拌机作业,经修路理事会、出警民警劝解后方某平将摩托车移开。11月15日,方某平再次将摩托车停放在搅拌机出料口处,非法阻止正常施工,管某坐在施工的搅拌机上阻止搅拌机作业长达两小时。

目前,,管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送达执行拘留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但应采取正当且合法的途径,错误的方式和过激的行为,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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