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新版分类介绍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新版分类表的主要变化

  

2018年1月1日,商标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为基础修订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开始执行。新版分类表有以下主要变化值得关注。

分类表中增补了所有已删除的类似群
  

为保持类似群号的连续性,目录和正文中保留了商品或服务项目已经全部移除的无效类似群,在类似群号前用“﹟”标注以示区别。增补后,便于申请人了解类似群调整的历史过程。

第七类增加总注解
  

增加的总注解内容是“搅动机,搅拌机,磨粉机(机器),离心碾磨机,粉碎机,混合机(机器),碾碎机为跨类似群保护商品。但是对于申报限定行业用途的上述商品,应按照行业用途归入相应的类似群,并与对应的上述商品类似”。
 

    以申报“化学加工用搅拌机”为例。“搅拌机”是跨类似群保护商品(0709、0723、0733),但“化学加工用搅拌机”限定了具体的行业用途为“化学加工用”,应按照行业用途归入0729类似群。“化学加工用搅拌机”与“搅拌机”类似,不与其他行业的具体搅拌机(如“建筑用搅拌机”)类似,也不与“搅拌机”所在类似群0709、0723、0733的其他商品类似。
  

       总体来说,申报限定具体行业用途的跨类似群保护商品,不跨类似群保护,应按行业用途归入相应类似群,但与该跨类似群保护商品类似,与该跨类似群保护商品所在类似群其他商品不类似,与限定其他具体行业的该跨类似群保护商品不类似,各类似群有明确类似关系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类增加3407类似群“电子香烟及其部件”
  

此次修改区分表,将电子香烟类商品单独划分在3407类似群,主要是考虑到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虽然与香烟、烟丝的功能用途较为类似,但其产品构成、生产部门等还是有较大差异的,单独划分类似群更为合适。

  

需要提醒的是,“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并非电子香烟部件,仍属于3406类似群。

其他问题


提交分割申请的时间节点
  

分割指的是申请人采用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时,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如果需要进行分割的话,应该先提交分割申请、再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如果先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之后再提出分割申请,因为该申请件已整体进入复审流程,将不会被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分割申请需要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此外,部分驳回后并非一定要申请分割。如果不申请驳回复审的话,一般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申请驳回复审,也要根据初步审定部分是否为申请人主要经营项目等因素综合考虑。

网上申请不予受理后会不会退费
  

网上申请是在线缴费。经审查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打印后,系统将自动退款,款项退回至原来用于支付的银行卡或账户。

二次缴费问题
  

申请件不予受理后,经复核需要追回重新审查的,如果系统已启动退款流程,则需要进行二次缴费。
  

启动二次缴费程序后,网上申请系统会为该申请件打开二次缴费通道,并发送电子邮件提醒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再次缴费。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的待支付业务管理界面,可以查询需要进行二次缴费的申请件。二次缴费通道开通周期一般是7天,在此期间,申请件会继续按流程审查,不会耽误审查时间。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缴费,避免因未缴费而不予受理。

网上查询、信息公开的几个节点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经审查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件基本信息将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在5至10个工作日后公开。信息公开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号、申请人名称查询到相关申请件。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到申请件的详细信息。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半个月到一个月。电子送达系统上线后,将缩短发放周期,建议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尽量使用网上申请系统。
  

如果需要事先检索近似商标,由于审查员要划分文字检索要素、图形检索要素,时间就会相对长一点。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不断攀升,审查压力加大,商标局正在通过增加形式审查人员、开发图形检索系统等措施,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来源:商标局申请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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